自有人類以來,社會便存在不同的偏見和歧視,女性、老年人和殘疾人士都是傳統上被誤解、歧視和處於弱勢的一群。所以聯合國和世界各地的政府和立法者,為了避免他們受到歧視,都訂立了不同的法例來維護他們基本的權利,其中人權法便是最普遍的一條法例。
香港保護人權和反歧視的方法與世界其他的地方有所不同,香港政府於1991年訂立了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後,在1996年後又陸續推出了四條反歧視條例,分別是《性別歧視條例》、《殘疾歧視條例》、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》和《種族歧視條例》,並成立「平等機會委員會」來執行那四條反歧視法例。也就是說,除了人權法外,香港還多加了四條保護市民不受歧視的反歧視條例。
在香港這個國際都市,有不同性別、年齡、種族、宗教的人在居住,其中也包括不少殘疾和需要照顧家人的人士,所以每個香港人,都應該懂得尊重别人,不應歧視任何人,了解每一條反歧視條例及事務守則,有助營造一個和諧社會。另一方面,香港反歧視條例屬於成文法 (statutory law),但判例法(case law/common law)卻影響於條例的詮釋,認清訂立條例的要旨有助於避免犯錯,假如每個人都能反歧視條例有基本的了解,便不會有無心之失而觸犯嚴重的法律。